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少年A男(化名)與兩名少女小希、小美(皆為化名)相約至台南某飯店開房。不料,小希竟在過程中,用手機偷拍下小美與A男的性愛畫面。隨後,小希將這段性影像傳給另名少女小沐(化名)並慫恿其散布,小沐隨即將影片公開發布在自己的IG限時動態上。小希甚至惡劣地將影片傳給小美的母親,導致全案曝光。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民事部分法官判決小希及其父親應連帶賠償小美母女共80萬元;小沐及其父親則須連帶賠償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少女飯店開趴 惡劣偷拍還放話「放上IG」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希於民國113年(2024年)5月25日下午,與朋友A男、小美相約在台南市某飯店開房。期間,小希與A男先發生性行為,隨後輪到A男與小美發生性行為。不料,小希竟在明知小美為未滿14歲的情況下,趁隙拿出手機偷錄下兩人的性愛畫面並儲存。同年6月,小希將該段性影像傳送給小沐,並出言慫恿小沐公開。小沐明知小美未成年,仍於6月10日將該影片發布在個人的IG限動上,供不特定網友觀覽。更誇張的是,小希甚至直接把影片傳送給小美的母親。
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 母親崩潰提民事求償
小美母親收到女兒的性影像後驚覺受害,憤而向法院提告。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部分,小希與小沐先前已被台南地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在案。民事賠償部分,小美母親代女兒及自己提起訴訟,控訴兩名少女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小美的隱私權,更讓做母親的承受巨大的自責、無助與擔心,必須花費更多心力輔導女兒的心理狀況。小美母親向小希父女索賠80萬元、向小沐父女索賠160萬元。

兩加害少女同意賠償 父親們卻喊「沒錢」
台南地院民事庭審理時,涉案的小希與小沐均當庭表示「同意原告的請求」,認同應負起賠償責任;然而,兩人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則皆以「沒有財產、經濟能力無法負擔」為由進行抗辯。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小希與小沐散布未滿14歲少年的性影像,確實嚴重侵害小美的隱私權,導致小美精神上遭受極大恐懼與不安。此外,小美的母親因此事必須付出更多心力進行教養與兩性教育,精神同樣備感痛苦,身分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
法官衡酌兩造之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及資力後,判定小希及其父親應連帶賠償小美50萬元、賠償小美母親30萬元(共計80萬元)。小沐及其父親應連帶賠償小美40萬元、賠償小美母親20萬元(共計60萬元)。兩案總計判賠140萬元,並自115年3月4日起依法定利率加計年息5%之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