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出沈慶京過往沉迷賭博,其中一名大債主為澳門太陽城集團創辦人、綽號「洗米華」的賭場大亨周焯華(已入獄),債額傳高達港幣15億元(約新台幣60億元)。根據裁定書內容,沈慶京為了清償海外鉅額賭債,和前中石化董事長林克銘、京華城董事長陳玉坤、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等人共謀,讓鼎越溢價82億元,用372億元從京華城公司手上買下西松段第156號土地。後續京華城公司「減資」退還股款,讓29億餘元回流到威京集團裡的京華城股東公司。檢方認為,沈慶京再和「洗米華」手下朱少芬共謀,由朱少芬名下的銳亮台灣分公司和股東公司進行假交易,將29億元輾轉洗到銳亮台灣分公司帳戶。
檢方指出,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中,為還賭債讓鼎越溢價82億元,用372億元從京華城公司手上買下西松段第156號土地。(圖/民視新聞資料照)檢方認為,英屬銳亮無實際營業、無重大資產、獨立辦公營業處所、未聘僱員工;認為該筆29億多款項,是因犯罪嫌疑人朱少芬、沈慶京為隱匿犯罪所得,以製造虛偽合約進行不實交易的方式,由京華城公司的各股東公司開立支票,存入銳亮台灣分公司帳戶,認為有必要對該帳戶財產進行扣押。後續北院曾二度裁准扣押,但英屬銳亮兩度抗告成功,北院日前第三度裁准,英屬銳亮抗告失敗,關鍵在於高院認為檢方已掌握銳亮台灣未實際營業、也沒有獨立辦公處所及員工,除了接收來自沈慶京的29億餘元以外,沒有其他收入與營業,屬於FATF定義的「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
檢方認為,英屬銳亮無實際營業、無重大資產、獨立辦公營業處所、未聘僱員工;認為該筆29億多款項,是因犯罪嫌疑人朱少芬、沈慶京為隱匿犯罪所得。(圖/民視新聞資料照)此外,檢方也曾訊問威京集團人員關於英屬銳亮的還款狀況,證人指證:「這是沈慶京『個人』向銳亮公司借的錢,我也有問過沈慶京,印象中,沈慶京是說這些錢是他陸續賭博輸了這麼多,就簽文件用這些借款抵債。」高院認為,檢方就為保全判決確定後追徵沒收的需要,有必要就銳亮台灣分公司帳戶內的財產予以扣押,且銳亮台灣分公司帳戶內現存的財產並未逾29億餘元,該筆金額全為洗錢,並無其他實際交易,並無過度扣押的疑慮,而裁定准予扣押的心證決定。高院認為,考量刑事沒收政策是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目的的實現,認為原審就案件具體情形依法行使裁量職權,為檢方職權的適法行使,並沒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核屬於法有據。並駁回英屬銳亮之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