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為因應數位化發展潮流,司法院今(1)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修正後得適用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將由司法院視科技發展、設備現況及審理需求指定之,以適時彈性擴大使用對象範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為因應數位化發展潮流,司法院今(1)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修正後得適用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將由司法院視科技發展、設備現況及審理需求指定之,以適時彈性擴大使用對象範圍。
司法院表示,前於95年12月1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發布督促程序作業辦法,於第2條明定適用之對象限於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等債權人,之後於96年建置完成並自同年4月啟用督促程序作業平台,使這個債權人得透過網路以電子遞狀方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以電子付費方式,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減少債權人親往各法院遞狀聲請之勞煩,法院亦可直接引用債權人所傳送之聲請狀及釋明文件等電子資料,並轉換為支付命令之格式,有助於提升法院審理效能。
司法院指出,鑑於督促程序作業平台啟用至今,運作順暢無礙,為因應數位化發展潮流,擴大使用者範圍,於今年6月1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作業辦法第2條,由司法院視科技發展、設備現況及審理需求,指定適用督促程序作業辦法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並擇定於115年6月3日新法生效當天同步公告。
修正的作業辦法將聲請人範圍擴大及於公法人、行政法人、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國營事業、公營事業、金融服務業(但不包括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學校財團法人等。
經公告得使用督促程序作業平台之聲請人,應依督促程序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載明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向司法院申請督促程序作業平台的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司法院亦將持續優化平台之功能及使用效能,進一步提供當事人近用司法之優質環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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