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峰(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小瑛(化名),兩人後續在通訊軟體進行視訊互動時,女方一度在鏡頭前裸露隱私部位、並做出撫摸身體等動作。沒想到,阿峰趁對方不注意,未經同意便以手機偷偷錄下畫面,並將這些涉及私密的影像保存下來。事後,阿峰不僅以該段影片作為籌碼,要求對方主動聯絡,還進一步出言恐嚇,揚言若不配合就要將影像外流,甚至嗆聲「讓大家看到妳有多XX」等語,迫使對方心生畏懼。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峰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峰與小瑛於112年11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之後兩人轉至通訊軟體Messenger進行視訊聊天,互動過程中氣氛逐漸曖昧升溫。期間,小瑛在鏡頭前出現裸露私密部位以及撫摸身體等動作,不料這些挑逗的舉動全被阿峰擅自錄下加以保存。

事隔數月,阿峰在113年1月底態度丕變,直接在交友軟體上向小瑛攤牌,將先前偷拍的性影像傳送給對方,並以散布為由進行威脅。他不僅要求小瑛主動聯繫,否則就要將影片公開散布,還多次傳訊息威脅,內容包括「妳不要讓我傳給交友軟體的人看到的話,自行跟我聯絡,不然我會包括影片全部都傳」、「有本事封鎖我,妳就有本事承擔」、「臉書我也準備把影片放上去了…給大家看一下妳有多麼XX」,小瑛擔心影像外流造成嚴重影響,最終選擇報警處理。

案件進入司法審理後,台北地院認定阿峰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錄製他人性影像,並進一步以該影像作為恐嚇手段,已明顯侵害他人隱私。考量阿峰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紀錄,法院綜合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因素後,依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3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個月,並得易科罰金,當初用來錄製與傳送威脅訊息的手機也遭法院宣告沒收,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