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民進黨台南市第四選區(新市、永康、新化區)立委林宜瑾,被控從2009年起擔任民代的16年期間,透過服務處黃姓主任詐領助理費1412萬元。台南地方法院今(2)日一審宣判結果出爐,因林、黃在偵查期間認罪,林宜瑾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黃姓女主任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提供義服勞役200小時。
南檢:林宜瑾在偵查期間已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 盼能獲輕判
回顧案情,林宜瑾於2024年8月因涉入詐領助理費案而遭檢調搜索。台南地檢署日前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檢方表示,由於林宜瑾在偵查中已自白,並分兩筆繳回15年間的不法所得,共1412萬7388元,希望能獲得輕判。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日前說明該案,偵辦林姓立法委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今日向台南地院提起公訴;被告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止,歷任台南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台南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市議員,以及立法院第10屆、第11屆立法委員,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虛偽不實公費助理名冊及公費助理相關補助文件,向台南縣議會、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詐取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總計新台幣1412萬7388元。
李駿逸指出,林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因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量處適當之刑。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