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域外管轄與跨境鎮壓風險

  • 發佈時間:2026/07/27 08:41更新時間:2026/07/2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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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域外管轄與跨境鎮壓風險

圖、文/上報

2026年7月1日,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下稱《民促法》)正式生效,隨即引發不少國際爭議,例如美國參議員批評該法賦予北京「近乎無限的權力」,以及據德國之聲報導,歐盟在7月2日聲明中,對該法的域外適用表示關切,並強調反對第三國法律違反國際法的域外適用。其爭議與風險不僅限於中共境內的民族治理,更在於中共試圖透過國內立法,對境外個人、組織及其言論與政治活動主張管轄權與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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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是中共法律戰的一環,其欲以國內法將境外個人、組織及其行為納入規範,並據此主張域外管轄權;惟此主張之合法性仍須依國際法的管轄原則判斷。域外管轄與跨境鎮壓亦屬不同層次:前者涉及法律能否適用於境外人員或行為;後者則是國家或其代理人跨越國界壓制與介入手段。

域外管轄的國際法界線

《民促法》第63條規定,境外組織或個人若「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或「製造民族分裂」,將依法追究責任,明文將境外主體及其行為納入規範。惟相關概念欠缺明確定義,致其適用範圍難以預見,並為選擇性適用留下空間。第44條更提及「台灣同胞聯誼會」,反映北京試圖將台灣納入其民族治理及國內法秩序。

國家管轄權原則上限於其領土內。從國際法角度觀之,應區分「規範管轄」與「執行管轄」,規範管轄有可能域外適用,惟仍須有連結基礎,例如行為人或被害人之國籍等。而中共則可能援引保護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主張境外「分裂行為」危害其國家安全。然而,該原則主要適用於間諜、偽造通貨或顛覆政府等直接威脅國家根本利益的犯罪,「破壞民族團結」是否能擴張至境外政治言論,並足以支持域外管轄的國家安全威脅,存有高度爭議。

執行管轄則受到嚴格的領土限制,一國不得未經他國同意,在其境內調查、逮捕或行使其他強制權力;但發布通緝,或提出引渡及司法互助請求,尚不等同於在他國境內執法。是否採取逮捕、移交或其他措施,仍由被請求國依其國內法、雙重犯罪原則及人權義務決定。

從域外管轄到跨境鎮壓

《民促法》進一步的危險,在於其可能成為中共跨境鎮壓的法律基礎,為通緝、入境逮捕、引渡請求及其他限制措施提供依據。該法亦可能與《反分裂國家法》及國安法制相互配合,使執法機關得依行為人身分、所在地及活動內容選擇不同法律工具,其風險可能沿旅行、出版、商業、數位平台及司法合作網絡向外傳導。亦即,中共無須直接在他國境內逮捕目標,只要透過監控、通緝、家屬及經濟利益施壓,或製造入境風險,即可能促使境外人士自我審查。

今年7月15日,《民促法》施行僅兩週,香港國安處即搜查兩間書店,拘捕5人並查扣包括台灣出版品《唯紅花綻放》在內的書籍。該案雖適用香港國安法制,但其時間點與內容,極可能反映《民促法》與既有國安規範疊加、向境外延伸的風險。合法出版品一旦被賦予「煽動」或「破壞民族團結」等標籤,可能反向影響作者、出版社及通路,形成法律外溢與寒蟬效應;若再被用於通緝、威嚇或限制境外人士,即可能構成跨境鎮壓,並危及地主國的主權、民主制度與國家安全。

對我國的風險與因應

對我國而言,該法的風險不限於明確主張台獨者。主張維持現狀、反對武力統一,甚至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都可能被解讀為「製造民族分裂」。經常往返中港澳,或在第三國從事研究、媒體及倡議工作者,尤其可能因此自我審查。

建議我國可參考歐盟作法,建立跨境鎮壓的定義、通報及資料蒐集機制,加強跨機關協調與執法人員訓練;同時盤點與中共具有引渡、遣返或司法互助關係的高風險國家,防止相關機制遭到濫用。需要防範的,不僅是《民促法》本身,而是中共如何將其與既有國安法制及跨境網絡結合,轉化為對台灣及國際社會的政治威懾。

※作者為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本文授權轉載,全文連結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免責聲明:本文為合作外稿授權《民視新聞網》原文轉載,如對內文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原作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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