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住在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的王姓男子因不滿4個月大的親生兒子哭鬧不止,竟持硬物重擊兒子頭部打到「L型顱骨骨折」,王男的盧姓妻子也未及時送醫,導致男嬰死亡,士林地院判處王男徒刑10年、盧女2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4)日駁回王男上訴,並考量盧女審理時坦承過失致死犯行,且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高度需求父母陪伴及感請支持,因此宣告緩刑4年。可上訴。
王男因為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卻受疫情影響致收入不穩定,已有相當程度之經濟壓力,倘遇嬰兒哭鬧不止,即易感煩躁而心生不悅,111年6月6日11時50分之前,王男因兒子哭鬧,竟持不明硬物用力敲擊兒子頭部之方式,致兒子受有頭部挫傷、顱骨骨折、硬腦膜下腔出血等傷害。
要照顧女兒的王妻見聞王男以不明之平面物品用力敲擊兒子頭部後,卻未立即將兒子送醫診治,直到6月6日10時許,經王男發現兒子身體冰冷,察覺有異,旋即呼叫盧女通知救護車前來協助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急救,救護人員施以急救措施後送醫,最後仍因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王男徒刑10年,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盧女徒刑2年。
高院合議庭審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王男、盧女的犯行,論以王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盧女過失致死罪,其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已詳為敘明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存在。
合議庭並依醫師證人的證述,死者之傷勢研判報告,認定死者傷勢遍布全身上下,且新舊傷併陳、嚴重營養不良,殊難想像這些傷勢是出於先天性疾病或發育不良或骨質疏鬆所致。案發時死者年僅4個月大、尚在襁褓階段,無法自行翻身、坐起或爬行,豈可能自行撞擊至嬰兒床之角落造成「L型顱骨骨折」。
縱令死者曾與1歲3月大的胞姊同睡在一張嬰兒床,亦難以想像年幼之胞姊何以大力翻滾、亂踢或全身壓在死者童身上而足以死者撞擊嬰兒床角落造成「L型顱骨骨折」。被告王男上訴否認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盧女部分,合議庭審酌,盧女審理時承認過失致死犯行,上訴主張從輕量刑,盧女犯罪後態度變更,係於原審判決後所生事由,合議庭審酌後自得於緩刑諭知部分予以考量,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並無違誤。被告盧女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過,合議庭審酌盧女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高院審理時坦承過失致死犯行,且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2名女兒對父母之陪伴及情感支持仍有高度需求,而父親因本案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之刑度,須入監服刑,如盧女亦因本案入監服刑,則痛失雙親之陪伴成長,影響2名女兒與母親維持穩定親子關係、獲得親職陪伴及情感支持之利益。
合議庭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考量盧女的2名未成年子女年齡、現有親子互動情形,以及實際入監可能對其等所生之影響,暨盧女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訓,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4年,並命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以啟自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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