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為何推薦這篇文章】犯罪後為了脫罪,將錯誤全推到沒人認識的第三人,這樣可以逃過一劫嗎?雖然我國刑事審判,採「無罪推定原則」、「罪疑惟輕原則」,也就是說,只要證據還不確定,就不能以「被告有罪」的偏見來審判被告,在這樣的原則下,原告能夠利用這點為自己脫罪嗎?
日前藝人Makiyo與他的姊姊在直播上控訴另一名藝人丁小芹積欠包款不歸還,昨天新聞也報導了丁小芹被12名受害的買家聯合提告而出庭應訊,今天就用這個案子跟大家來提提「無罪推定原則」和「幽靈抗辯 」吧。
丁女涉嫌在2015年在旋轉拍賣以及蝦皮等網站販售假造名牌以及收款不出貨,於是12名受害買家控告「詐欺」和違反 「商標法」,爾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丁女否認犯罪的抗辯理由如下:「聽信林姓友人的話,把帳號借給一名叫做Natasha的張姓女子,對於受害買家的事情完全不知情。」
刑事審判有這兩大原則:
1. 無罪推定
沒有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之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
2. 有疑唯利被告,又稱「罪疑惟輕」原則。
這兩個原則簡言之就是,在被告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該被推定為是無罪的,被告更不需要證明自己有罪,而被告的犯罪事實應該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且提出證明的方法。
這樣的前提,就讓被告想出了「幽靈抗辯」法,把犯罪的事實推給另外一個無法查證的人來脫罪,由於檢察官找不到這個人,無法去證明被告的說詞不是事實的情況下,被告就會被無罪推定保護,而視為無罪。
「幽靈抗辯」又稱為「海盜抗辯」法。
過去台灣曾發生漁民出海打漁時從事了走私的活動,被告應訊時提出一說詞:「在海上捕魚的時候,有海盜靠過來,拿著武器把船上的全部的漁貨都搶走,然後作為彌補將上千盒的走私物放上船,我們也是受害者。」
但其實海盜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檢察官根本無法去證明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不存在。
因為無法找到海盜對質,所以面對漁民提出的抗辯既不能證實其為真,也不能證實其為假。
可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必須負起刑事案件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在沒有足夠證據去推翻漁民辯解時,就不能去認定他們的走私行為構成了犯罪。
這就是所謂的「幽靈抗辯」,而「幽靈抗辯」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在詐騙案件、盜竊案件裡,藉由將犯罪事實嫁禍給不存在的人來讓自己脫罪,是許多被告慣用的手法。
丁女的案子就被檢方認為是「幽靈抗辯」。
但要告訴大家的是,最近實務見解已經逐漸認為「幽靈抗辯」的情況應該由被告負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因為這種抗辯手法可以為被告脫罪,所以被告應該要提出具體事實和相關人或事的資料。
最後提醒所有在網路上購買東西的朋友們,尤其是演唱會門票的詐騙案層出不窮,不論賣你東西的是朋友或是陌生人都應該要有所警惕,能夠面交進行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比較安全,有見到本人的情況下,即便提出幽靈抗辯也是站不住腳的,所以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授權自黃靖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