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瑞士代表黃偉峰今日在瑞士伯恩簽署「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這項協定在符合受刑人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安排受刑人返回其本國服刑,提高犯罪矯治效果。此項協定是繼我國與德國、英國、丹麥及波蘭後,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5個移交受刑人協定。
外交部今日晚間說明,為配合我國2013年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及司法合作機制,「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已分別於今年11月13日在台北由瑞士商務辦事處梁瑞德處長(Director Mr. Reto Renggli)及今年12月11日在伯恩由駐瑞士代表處黃偉峰大使完成異地簽署,並於我方代表簽署當日生效。
外交部指出,此項協定在符合受刑人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安排受刑人返回其本國服刑,有效提高犯罪矯治效果,並彰顯人道精神,這是現今的國際趨勢。此外,這項協定是繼我國與德國、英國、丹麥及波蘭後,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5個移交受刑人協定,象徵台瑞雙邊合作夥伴關係的重要進展。
外交部表示,未來將繼續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推動與其他國家的司法合作業務,使在異地獲判刑及監禁的人,得返回其本國繼續服刑。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