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林孟蓉報導
嘉義1名小貨車駕駛去年被拍到在台61線上,開車時速超過154公里,因此被開了張8000元的罰單,但駕駛相當不服氣,他認為車子沒改裝,根本不可能開到那麼快,車子廠商也出庭作證,小貨車在出廠前測試最高時速只有145公里,因此法官認定是警方誤判,當場撤銷判決。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姓小貨車駕駛在109年1月20日晚上8點多,開車行經嘉義縣布袋鎮台61線275公里處,被測速照相機拍下他當時時速154公里,嚴重超速被警方開了張8000元的罰單。但駕駛相當不服,認為根本是機器故障,並提出行政訴訟,在法庭上駕駛主張車子都有定期保養,也沒有任何改裝,再加上當時車上載滿貨物,根本不可能開快車「台61線的風速比國道的風速還大,開到時速70公里就感覺車輛快翻車了,不可能超速行駛,而且再怎麼開也不可能開到破表(即時速140公里),不可能開到時速154公里」。

高雄地院法官聽完雙方說法後,直接找來小貨車原廠出庭作證,原廠表示車子出廠前都會做新車實測,當時這輛小貨車最高時速為145公里。法官最後做出判決,以原廠說法,加上車子並沒有經過任何改裝,因此認定這輛車實際上很難開到時速154公里,警方開罰明顯有誤,因此撤銷小貨車的超速罰單,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