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6月施行,警政署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受理54案,其中宜蘭縣有1案1名男子狂打200多通電話騷擾前妻,遭羈押獲准。
警政署統計至6月5日晚間12時止,全國警方共受(處)理54案。內政部透過官方臉書(facebook)粉專發文說,《跟騷法》上路第6天,各警察局開始陸續抓到「跟騷犯1號」。在宜蘭,第一位被移送的是張先生,他為了逼前妻復合,不只開車埋伏對方,還到她家門外丟玻璃瓶,甚至一天狂打300多通電話威脅,警察獲報將他逮捕移送後,檢察官認定他很有可能會繼續騷擾被害人,決定將他羈押進看守所。
文章指出,台中則是一名40多歲的林先生,他去年逛街時,對一位飾品店女店員一見傾心,此後就經常站在店外對著店員露出「奇妙的微笑」,無論警察來幾次都不怕;直到前幾天,男子又到店外露出燦笑的時候,警察到場直接將他以現行犯逮捕,他臉上的笑容才逐漸「毋通」。
文章強調,過去這些恐怖情人、追求者不直接攻擊對方,而是利用各種方式來跟蹤騷擾,即使警察到場後也無法可管,只能對他們言語告誡,幾次之後,不免讓他們覺得「反正警察也拿我沒辦法」。但從6月1日開始,只要是違反了《跟騷法》的8類行為,「警察將不會再跟你543,而是直接依現行犯逮捕」。
《跟騷法》所稱的跟蹤騷擾行為,指的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括以下8種行為。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