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王溫鈴報導
台北市一位余姓女子,從去年底到今年初,她到托嬰中心接送1歲女兒時,把機車臨停在紅線上,被民眾拍照檢舉,警方共開出4張600元的違停罰單。不過余女認為自己緊鄰路邊停放,沒有阻礙交通,提出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她勝訴,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余女2021年12月13日及22日與今年1月3日及7日,四度違停紅線遭人檢舉,警方開出4張600元的罰單。余女對判決不服提告,主張她雖有紅線停車,但當時是到托嬰中心接1歲幼兒,且將機車緊鄰路邊停放,沒有影響交通秩序。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值勤警員根據民眾提供檢舉的照片依法舉發,照片顯示,余女的確是把機車停在紅線,舉發並無違誤。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規定,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但余女在畫紅線路段停車,人也未在車上或車旁,並非「保持立即行使狀態」,不屬於臨時停車,不符合規定,認定余女確實違規停車。
不過余女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而最後判決指出,余女的女兒年僅1歲多,由托嬰中心托育,余女確實是為進入托嬰中心接送女兒,才違規停車,情節輕微;另機車當時緊靠路邊,人車稀少,也預留相當空間,沒有妨礙人車通行,符合情節輕微免予舉發的規定,判撤銷處分,余女不需繳納4張違停罰單,全案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關心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