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在邊境解封後,民眾常常飛出國補貨藥妝、食品等,食藥署今(18)日提醒民眾,自用食品需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者,可不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另外,如果食品是以自用方式免申請輸入查驗進口,卻拿去販售,就會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前,可先查詢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國外消費紅綠燈」,得知國際間對於食品發布之警訊,避免購買到問題產品。購買時,則可把握「看」、「查」、「慎」、「取」四原則。
食藥署強調,輸入進口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不過,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可不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食藥署表示,食品是以自用方式免申請輸入查驗進口,卻拿去販售,就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