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非法入台18次!冒用身分假離婚取得居留 中國女判刑1年2月

  • 發佈時間:2024/07/18 15:43更新時間:2024/07/18 15:43
  • LINE
    FACEBOOK
    TWITTER
    COPYLINK
快新聞/非法入台18次!冒用身分假離婚取得居留 中國女判刑1年2月
一審判林女1年2月徒刑,圖為橋頭地院外觀。(圖/翻攝自橋頭地院網頁)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中國籍林姓女子冒名使用另名中國友人「歐女」名義,2001年間入境台灣,林女以「歐女」名義和不知情的馬姓男子辦假離婚,後續用假名義取得居留資格,冒名入境台灣18次,後來林女主動向移民署自首認罪。橋頭地院日前依偽造文書、未經允許入境台灣等罪,判林女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更多新聞: 巴黎奧運/中國游泳隊照3餐被藥檢200次!外媒揭「黑歷史」泳壇全傻眼

橋頭地院判決指出,中國籍的林女2001年間入境台灣,她冒用其中國籍友人「歐女」身分,在台灣與一名不知情的馬姓男子辦假離婚,並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直到2010年4月22日,林女以歐女的身分在台灣申請居留,移民署高雄服務站未能察覺,而核准其長期居留。

判決指出,林女明知持的是假身分,不可任意進入台灣,仍於2007年4月至2018年11月間在台灣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前後達18次之多。

法院審理指出,林女在偵訊時坦承犯行,其所述與馬姓證人警詢筆錄大致相符,並有自白書、高雄市苓雅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及協議書、移民署所附中國人民在台灣居留或定居申請書、機場出入境資料、海基會證明;中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書、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居民身分證等在卷可稽,足以證明林女犯行。

量刑方面,橋頭地院表示,林女符合自首要件可減刑,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冒用名義其間甚長、入境次數非少;兼衡其自陳初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始終坦承犯行等,依偽造文書、未經許可入境等罪,判1年2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抵一日,可上訴。

更多新聞: 快新聞/《金融時報》:台灣是富裕之島 搭上AI熱潮「財富效應」正在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