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控醫美診所無權用「18歲寫真照」 雞排妹求償150萬敗訴確定

  • 發佈時間:2024/07/29 21:57更新時間:2024/07/2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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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控醫美診所無權用「18歲寫真照」 雞排妹求償150萬敗訴確定
藝人鄭采勻求償150萬元敗訴確定。(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藝人「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2019年6月間發現高雄一間曾合作過的醫美診所,距離雙方合作已經超過7年,診所卻還在使用她的寫真照片做成廣告看板宣傳,認為已超出當初授權範圍,提告求償150萬元。智財法院二審今(29)日宣判,認定雙方就該照片有不定期授權關係,且經雞排妹通知後診所已於當日移除照片,判雞排妹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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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間雞排妹與一間高雄醫美診所合作,雞排妹接受25萬元醫美療程,並配合拍攝術後照作為診所宣傳。後來因故術後照未能拍成,雙方改約定由雞排妹提供寫真集照片10張給診所。不過,2019年間雞排妹發現該診所還在使用她的照片作成看板宣傳,認為已超出當初授權範圍,提告要求150萬元賠償。

根據判決,鄭采勻偶然發現高雄某醫美診所於2019年6月間起,在騎樓刊登「雞排妹18歲的禮物」寫真集內之照片作為廣告看板,提告主張該診所使用這些照片逾越雙方曾簽定的肖像權發表合約之授權範圍,侵害該照片重製權及肖像權,求償100萬元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以及50萬元精神慰撫金。

診所方主張,當初鄭采勻簽訂合約的內容,包含配合接受醫美手術、並拍攝術後照片,但是雞排妹卻沒有配合拍攝(雞排妹說法是診所方未安排),改提供寫真書內10張照片作為行銷推廣之用,而廣告看板的照片是呈現雞排妹的美感,並無違約且現已拆除。

智財法院今年1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1位法官),認為診所應移除該照片,但診所當初使用該照片並非無法律上原因,故與不當得利要件不符,判雞排妹敗訴,雞排妹不服上訴二審。

智財法院二審合議庭(3位法官)審理後指出,鄭采勻原與這間高雄醫美診所原本簽訂合約,由診所提供25萬元醫美療程,而該診所可獲得雞排妹寫真書及書內10張照片作為推廣醫美服務之用,雙方就該些照片有不定期授權關係。因此照片看板設於診所騎樓前,並無違反合約情事。

不過,智財法院表示,該診所在先訂合約超過7年後,仍使用當初的照片設置大型廣告看板,這與雞排妹代言報酬顯不相當,也沒有事先徵詢雞排妹意見,已影響合約信賴關係,也難認為有符合2012年當初合約目的,即作為特定醫美療程見證,就此應允許雞排妹終止雙方就該照片將來的授權關係。

合議庭指出,鄭采勻於2022年12月20日表達授權中止的意思表示,該醫美診所於當日亦拆除廣告看板,而鄭采勻就此求償150萬本息,均無理由,判雞排妹再敗訴,本件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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