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結婚3年妻規定每月「愛愛」1次 先生認10次才夠求離婚判准

  • 發佈時間:2024/07/29 22:21更新時間:2024/07/2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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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結婚3年妻規定每月「愛愛」1次 先生認10次才夠求離婚判准
台中高分院判準夫妻2人離婚,全案可上訴。(示意圖/取自Pexels素材庫)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一對夫妻結婚3年多後性生活出現不協調,先生希望每個月要10次,但太太稱要照顧小孩又身兼數職付房貸太疲累,加上個性保守,每年只能配合8至10次,後來甚至規定每月1次、要付500元,雙方對此互相指責。先生向法院訴請離婚,台中高分院認為雙方婚姻已出現破綻且難以回復,判准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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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中高分院判決,這對夫妻於2014年1月結婚、育有2名子女,先生控訴太太從2017年7月起無故不與他同房,還規定每月只能「愛愛」1次,自2019年10月起甚至再也沒有行房,甚至批評他太胖、在家人面前說他性無能。

先生主張,他3年前就曾訴請離婚,但當時妻子有承諾會改善夫妻關係,因此撤回訴訟,為了雙方婚姻,先生甚至把房屋辦理預告登記給妻子。不過後來妻子又再度對他冷漠,還規定每次要跟她講話或愛愛要付500元,導致雙方2年未曾當面交談,只透過LINE和手機簡訊連絡,希望法官判准離婚。

不過,妻子抗辯表示,夫妻倆在第2名子女出生後就開始分房睡,假日還是會有性行為,但她個性比較保守,且要照顧子女還兼很多份工作來付房貸導致身體疲憊,所以每年只能配合行房8至10次,但丈夫卻要求她每月應有10次,根本超出她負擔,且丈夫若求歡被拒,就會開始碎唸並罵人,甚至要她搬出去,如今又以離婚為由企圖將她趕走獨佔房子,她表示自己不是婚姻出現破綻可歸責一方,且仍有維持婚姻意願,希望法官駁回先生的告訴。

判決指出,雙方面對性生活不協調,未思以理性態度溝通、試著找出問題癥結,反而各自堅持己見,對他方多所埋怨即指責,丈夫在爭吵過程中曾輕言要把妻子趕出家門;太太則懷疑先生離婚動機是為了爭房產及強迫行房,夫妻感情早已生變、喪失互信基礎而出現破綻。

法院認為,造成2人婚姻破綻原因並非僅是性生活不協調,亦在於2人面對此僵局的應對處理態度,妻子認為婚姻困境是「疲憊無法應付求歡才被訴請離婚」,如此簡化並不可取,勘認2人已無情感及互信、互愛、互諒基礎,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對此雙方均難辭其咎,一、二審皆判准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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