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海軍陸戰段新訓中心2022年間辦理新式教召時遺失1把點45手槍,並以仿真模型槍偽充混於械庫中。懲戒法院今(30)日判決出爐,中心營長林家葳、指揮官潘東昇均休職,期間各6個月。
懲戒法院今發布新聞稿指出,海軍新訓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事發時該中心營長林家葳與所屬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隱匿案情未向上陳報;指揮官潘東昇知情後亦未向上陳報,並默許所屬以假槍偽充真槍,嚴重斲傷國軍形象,經監察院調查認定潘、林2人違失情節重大,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表示,合議庭依相關事證認定,關於45手槍遺失屬於與軍事有關事項,被付懲戒人潘東昇、林家葳2人對職責內軍務及所屬人員皆負監督查核之責,卻怠於執行職務,至所屬人員偽依據械彈管理要綱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登記、歸還槍枝,致使該45手槍遺失,有監督查核之違失。
另外,潘、林2人行為後文過飾非、魚目混珠,結構性舞弊,已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導致公眾喪失對政府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懲戒法院衡酌潘、林2人犯後皆坦承犯行,兼衡其家庭狀況及因本案受有職務上處分暨公務員懲戒事項等,經整體評價結果,認為應處「休職,期間6月」處分為適當,全案可上訴。關於職務上處分,林家葳被記2大過、2小過;潘東昇則是2大過。
另外,屏東地方法院日前依陸海空軍刑法不為報告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偽造準公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共判1年4月,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9萬元,刑案於今年2月26日判決確定。潘東昇則被依陸海空軍刑法不為報告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並於刑事判決確定2年內,向公庫支付13萬元,於今年7月16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