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買9千萬房」被國稅局盯上!涉1規定…媽媽須補繳426萬稅金

  • 發佈時間:2024/08/06 09:27更新時間:2024/08/0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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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買9千萬房」被國稅局盯上!涉1規定…媽媽須補繳426萬稅金
一名大學生透過媽媽的幫助,購得9200萬的房子,但因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媽媽需補繳贈與稅。(示意圖非關本新聞事件/取自Pexels)

財經中心/許嘉惠報導

有些父母會為了小孩的將來,提早置產做準備,不過須注意法律上的規定。一名大學生在111年間購買台北市精華地段9200萬的房子,但與其資力明顯不符,經查實發現,大學生的房產是由媽媽協助付款,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因此後續要補繳贈與稅額426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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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買9千萬房」被國稅局盯上!涉1規定…媽媽須補繳426萬稅金
買房時須注意是否有涉及到法律規定。(示意圖非關本新聞事件/民視新聞資料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案例說明,一名大學生於111年間在台北市購得一棟9200萬的房子,和他的資產能力不符合,經追查發現,大學生購買的房子,是其母親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因此母親收到通知函10日內要申報贈與稅,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該局核定大學生母親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000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如有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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