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國會職權行使法多條內容違憲 監察院:感謝憲法法庭捍衛憲政

  • 發佈時間:2024/10/25 19:35更新時間:2024/10/25 19:35
  • LINE
    FACEBOOK
    TWITTER
    COPYLINK
快新聞/國會職權行使法多條內容違憲 監察院:感謝憲法法庭捍衛憲政
監察院感謝憲法法庭釋憲結果。(示意圖/擷取自監察院兒童網)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憲法法庭今(25)日就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或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憲法要求不合,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特宣告違憲,或認部分條文必須基於本判決所示相當前提之下,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監察院對此敬表尊重,並對大法官就監察院本次聲請案相繼提出之聲請,與補充訴狀及準備程序庭、言詞辯論庭相關說明之認同,表達敬重與感謝之意。

更多新聞: 快新聞/國會擴權釋憲出爐! 憲法法庭:多數法條違憲、即日起廢止

監察院摘錄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請以憲法法庭公告內容為準)與監察院有關之重點如下:

一、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參照),其行使應與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所涉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必要,且不得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於涉及其他憲法機關部分,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

二、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制約:
(一)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包括各級法院與檢察機關在內之司法機關、考試院、監察院,其行使職權之相關事務及其處理、職務相關案卷資料等,均非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事項範圍(釋字第325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上開機關依憲法規定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法官(憲法第80條規定參照)、考試委員(憲法第88條規定參照)及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參照),亦不得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對象,且不負有協助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義務。
(三)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亦不得對上開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三、立法院與監察院分別行使調查權,而其所調查之事項相同時,因兩院調查權之行使而受詢問之關係人或受調閱文件、資料之相關機關,即可能因義務重複而蒙受職權行使與職務履行上之不利,是立法院與監察院先後就同一事項行使調查權時,均應審慎衡酌行使調查權之必要性,並避免過度干擾相關機關或人民。

四、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欲調查之事項範圍,經其他憲法機關或受憲法保障得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主張屬其自始不受立法院調查權所及之職權範圍、調查事項涉及相關憲法機關之憲法職權核心領域,或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將對其他憲法機關憲法職權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因而明示反對者,性質上乃屬憲法爭議,自應由發生爭議之相關機關循合理之政治途徑協商解決之,其仍未果者,則應由擬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立法院,依法循憲法訴訟途徑,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解決之。

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近6萬3千件,提出1千多案的調查報告及370多個糾正案,函請機關議處超過520人,糾彈近160人,在在凸顯監察調查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

憲法法庭此次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作出違憲之判決,無異再次向各界宣示與強調,我國憲法縱使迭有增修並頻經大法官作出相關解釋,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若要有所改變,也應該經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明定之程序來走,在未循憲定程序修憲調整前,各院本依憲法授予之權限各司其職,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

監察院將持續善盡憲法所賦予「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之職權角色與使命,並偕同各憲政機關為維護我國憲政秩序與運作順暢,持續踏穩民主法治國家之正軌,一起合作與努力,以不負國人所託。

更多新聞: 快新聞/國會擴權法案「多數違憲」 憲法法庭5千字判決主文看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