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遭隔壁鄰居使用監視器檢舉違規行為。圖僅示意,與本新聞無關。(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孫女主張鄰居使用固定式監視器檢舉,使一家人受到龐大的行政裁罰,還長期且持續窺探家人,如此惡意檢舉的手段與工具,合法性不宜,已構成妨礙秘密罪,希望能撤銷原處分。孫女事前有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提出異議,繳交歸責駕駛人申請書,但臺南市交通局經函詢舉發機關後,認為孫女有違規行為,因此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裁罰,而孫女不服結果一舉告上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臺南市交通局主張,舉發機關員警接獲民眾檢舉,得知孫女有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駕車右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違規行為。
台南交通局認為民眾有多項違規事實,檢舉人提供的監視器畫面為公共道路,無隱私權問題。(圖/民視新聞)檢舉民眾提供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佐證,經員警查證屬實後,才依規定舉發。檢舉人提供的監視器、影像拍攝地點,是孫女家門口的騎樓,屬於公眾通行的道路,駕駛人與其車輛在道路上的行動或移動軌跡,都是出現在公共空間,監視器的畫面只有車牌辨識影像及車牌全景影像,非私密敏感事項或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且照片是在公共空間五,沒有合理隱私權可言,不能以隱私權保護為理由,否定監視器之證據能力。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從證據中可以得知,孫女鄰居透過監視器蒐證公共場域的交通行為,以及車牌等足以辨識人別之個人資料。
法院最終認定孫女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圖僅示意,與本新聞無關。(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判決書上稱,經權衡、對比受舉發之交通違規情節及原告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個人資料自主、行動自由所受侵擾程度,顯有輕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社會通念認已逾合理範圍,舉發機關一旦援用所得蒐證證據,其行政作為顯逾比例原則,故應不予援用。法官認為,檢舉人以此方式持續注視、監看、接近原告之私人領域活動,舉發機關倘援用該檢舉證據,行政行為顯非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舉發機關即應不予援用,最終裁定監視器畫面作為裁罰之證據資料,顯有違反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即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孫女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