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娛樂中心/周希雯報導
近年不少台灣藝人為賺取人民幣,跑到中國發表各種統一言論,如今文化部、陸委會為維護國家主權也決定硬起來,研議是否違法及處罰方式。對此,向來作風大膽、因辱華被中國封殺「大馬創作鬼才」黃明志,近期公開藝人到中國發展的內幕,經紀合約充滿各種不平等條款,一旦簽下私生活、言論就遭全面控制,違反至少賠上千萬人民幣,他更驚爆「包括你們心中的神,都要做這麼下賤的事」,暗指有大咖藝人為了舔共,不惜出賣自己尊嚴。

黃明志在最新影片指出,當年因創作〈飄向北方〉、〈好想妳〉在中國暴紅,獲當地5家經紀公司邀約,去了抖音、TikTok、微博等大企業談合作,還有多家電影公司,但最後都破局,結果被當成「台獨收買了」,令他有些傻眼,如今決定公開內幕。他2018年挑選1家風格相近公司,並在合約看到各種條例,包括不能犯法影響公司形象,他認為去別人國家尊重當地法律很合理,不過卻挖出各種陷阱,驚呼「等於說無論我在內網外網、台上或生活,每一步言行舉止全都被控制!」



首先是言論限制,若黃明志被認定違約,對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約」,要求他承擔各種損失,甚至求償10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251萬元)。當時黃明志以為僅限「中國社群平台」,結果是臉書、IG等「外網」也不行,「也就是連你的私生活,在中國以外都會被控制」。驚人的是,合約沒註明根據哪國法律,但中國是「人治國家」,只要認定有錯就可叫警察逮捕,判定依據也很模糊,未明確指出何謂「有影響的言論」,而且合約中指的「中國境內」,連台灣、香港也遭列入,「有些在台灣可以做的事情,變成不可以做了!」


合約還要求藝人,無論在公共場合、作品上,都要表達符合中國的立場,不得發表「台獨」、「藏獨」等政治敏感言論,包括黃明志先前寫出批評性質歌詞,像是「天子」、「霧霾」都要重新製作才能上架,這一切全由經紀公司自行定義,「在中國人眼裡,只要批判政府或為弱勢族群說話,就是沒有維持正面良好的形象,我在台灣做的事情,他可以用中國法律叫我賠償,蠻恐怖的!」


黃明志爆料,有些歌手因曾發表較敏感的言論、作品,簽約前需寫悔過書,並拍攝「忠誠於祖國」影片,該政策主要針對台灣歌手,「包括你們心中的神,都要做這麼下賤的事!」他坦言當時因頻繁飛台灣、中國,意外得知多位小時候仰慕的藝人內幕,「我都幻滅,我覺得他有點背叛創作人、背叛他在我心中的偉大,後來就沒那麼喜歡,知道太多了!」正因種種陷阱,黃明志無法背著良心去簽約,「已經侵犯到我個人隱私、言論自由,還有在海外的行動,我覺得已經被強X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