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黃于庭報導
公部門屢傳職場霸凌!前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去年遭爆霸凌基層員工,導致其不堪壓力輕生,引發大眾怒火。為防止這類悲劇再度發生,立法院今(24)日三讀《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職場霸凌」之意義,若機關主管遭認定霸凌成立,最高可罰100萬;若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致發生死亡事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中載明,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以保障,各機關應提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職場霸凌。
同時,條文也明定「職場霸凌」之定義: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等其他方式,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員人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若公務人員遭遇上述情形,得提起申訴,非具權勢地位者申訴期限為3年,具權勢地位為5年。
另外,若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可處負責人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若知悉職場霸凌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合規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而未屆期改善者,可處負責人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條文明定,如果未提供合規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導致發生重大災害,可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發生死亡事故,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補充,重大災害為「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
條文當中規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正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