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涉嫌以招待旅遊等方式吸收他人,為中國發展組織,但未得逞,一審認涉犯一罪判刑5年6月。二審結果今(24)天出爐,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二罪,且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 改判5年4月,可上訴。
高院指出,孔繁嘉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少校、中校,他在役時受引介,結識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廈門市政府官員,於2006年11月間、2008年4月間各收受美金6000元(約新台幣17萬7,200元)、5700元(約新台幣16萬8,300元),答應中方官員引介現、退役軍人赴中國或境外第三地旅遊,以接受中國各式禮遇、招待,而為中國創造吸收、接觸國內現役、退役軍人的機會或提供軍事機密。
孔繁嘉於2012年8月17日退役後,於2014年至2016年間,收受中國官員6萬人民幣(約新台幣24萬6,600元),後於2017年間,著手邀約王姓軍官至中國、境外第三地旅遊,想讓中國有機會接觸,進而拉攏、吸收以發展組織,但遭王姓軍官婉拒而未遂。
高院表示,孔繁嘉於2019年4月、5月間,著手邀請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赴中旅遊,之後一同前往中國,接受中方官員招待;孔繁嘉於2020年間,原想故技重施,再安排退役軍人於境外與中國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但是因為疫情作罷。孔繁嘉後來傳送中國官員聯絡方式給這名退役軍人,不過因退役軍人未積極聯繫而未遂。
而孔繁嘉主張,他任職軍聞社期間的行為,並沒有違反軍聞社具體職務規定,不應評價為違背職務受賄罪。
高院合議庭認為,軍人依《憲法》第13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這是特殊且唯一的國防武力性質,應以國家、憲法為優先,嚴格禁止參與任何外部勢力對國家、憲政秩序危險的事項,也不得受賄應允對於國家機密造成危險行為,此職務上界線並非由具體受分派的職位、任務決定,因此孔繁嘉主張不可採。
高院認為,孔繁嘉行為構成二項罪名,分別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以及《國安法》的「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發展組織未遂罪,審酌他自白,以及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
高院合議庭認定,孔繁嘉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但原審認定他在役期間即開始發展組織,以及原審認定他只犯下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罪,原審認定明顯有違誤,因此今撤銷原判決,經審酌孔繁嘉整體犯罪情節及量刑因子後,判決應執行5年4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