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呂秋遠
在今天接受採訪的時候,周台英教授對於「強迫學生抽血」事件,直接否認有強迫的情況,只承認剛開始抽血,「不是由醫事人員,而是由學長姐執行」,確實是瑕疵。可是,這種說法怎麼想都不合法律、不合情理,為什麼?
他們大概都是20歲左右的大學生,從小到大就是在踢球的環境裡成長,加上專業運動員原本就服從性高,如果稍微「暗示」與畢業學分有關,或是能不能上場比賽,誰敢不簽名?好不容易進了師大足球隊,誰會願意因為這件事而退隊,甚至拿不到畢業證書?
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施測費用」到底是多少,沒人說得清楚,因為原本就得要拿來當作足球隊公費的錢,在意這個做什麼?就算是一個人一萬元,反正錢又拿不到,幹嘛在意?參加抽血測驗,不就是為了畢業,錢已經是其次了(況且還拿不到),不是嗎?
可是,連續14天抽血,每天3次上下,難道可以直接找自己的學生受測就好?如果是計畫的要求要求,不就應該要公開說明甄選,讓有意願的人自由報名參加?至少可以在自主評估以後,決定要不要參與計畫,而不是「不參加等於不合群、等於拿不到學分,等於不能畢業」?在這種氛圍下,又必須把錢回捐給足球隊當公費,誰會心甘情願的願意參加這種計畫當受測者?
這件事爆發以後,師大霸凌防制委員會認為,教練已經讓學生處於壓迫、不友善環境,對學生身心造成侵害,依防制準則和《教師法》規定,建議「學校予以解聘」並議決「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但是到了教評會,結論卻改成五項讓人吃驚的結論:
「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五大結論,缺一不可?
坦白說,這根本就是浴火重生、死裡逃生。可是,這位老師可能會涉及嚴重的刑責,師大教評會怎麼好像就只是認為教練在上課時間跑去隔壁買燈籠滷味一樣輕鬆?
讓學生認為有無形的壓力,認為一定要同意密集抽血,才能換得學分畢業,即使不舒服,也不能退出,這不就是強制罪或是恐嚇罪?甚至可能有侵占或貪污治罪條例等問題。這項計畫的時間、受害人數這麼久、這麼多,不論是一罪一罰或是接續犯,都可能入獄服刑,這樣還不構成解聘理由?
針對懲處部分,基於大學自治,依法教育部沒辦法直接介入,只能被動駁回決議,要求教評會重新處理,但即便決議解聘,未來行政訴訟等,也可能讓最後結果遙遙無期。只是,最基本的彌補,不論是損害賠償(請不要只說補發受測費,我是說高額的損害賠償),或是校長、計畫主持人,乃至於教練親自拜訪每個受測者,登門道歉,並且面對司法,這不是本來應該做的?
但是,這項計畫耗費政府預算2700萬元,而從去年爆發到現在,我們只看到教評會更改霸凌委員會的決定,最後做出這五項結論,那麼這些大學生的身心嚴重受害,最後又由誰來撫平?這些知情的加害人,到底又做了什麼?
學生說:
「他們不知道,我不是不想運動,是我待的地方像地獄一樣,我不敢說出實情,因為我爸知道的話肯定會去跟教練拼命,我也怕他們難過。」
「我以為我是來讀大學、來踢球的,結果卻發現,自己只是被利用的實驗白老鼠,連說不的權利都沒有。不要問為什麼不拒絕,因為學分掌握在她手裡。」
地檢署現在已經開始偵辦,而台師大應該好好主動負起責任,與受害者協商賠償金額。過去台師大培養出非常多的人才,也是台灣很重要的教育龍頭,別讓這些學生與畢業生求助無門,好嗎?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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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秋遠,律師
責任編輯/王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