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民進黨籍前花蓮縣議員劉曉玫曾在2016年11月底爆料、公布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任消防局長時談話音檔,指控顏受時任縣長傅崐萁指示,逼迫梁姓業主低價出售「理想大地」渡假村,顏控告妨害秘密不成,再向法官聲請自訴,此案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予以駁回,並裁定不得抗告。
2016年11月24日劉曉玫在花蓮縣議會召開記者會,公布一段顏新章與梁姓業者的對話錄音檔。質疑顏新章疑受傅崐萁指示,利用權勢、地位,逼迫梁姓業者賤價出售「理想大地」渡假村名下遊憩用地。
顏新章指控,劉曉玫於同月2度於《民視新聞台》「政經看民視」政論節目中,又公開播送錄音檔,藉以指述他受傅崐萁指示利用權勢、地位逼迫梁低價出售理想大地渡假村名下的遊憩用地。顏認為,劉的行為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向檢察官提告後劉女不起訴,因此請法院審判劉女。
法官審理後認為,錄音的是梁姓業者,對話現場在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辦公室,現場除了顏新章、梁姓業者,還有另一第3人在場,而談話內容是否屬於應秘密之隱私內容,尚有疑義。
又梁姓業者是參與對話的一方,進行錄音行為即非「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與妨害秘密成立要件不符。
法院也認為依談話內容,理想大地出售事宜涉及梁姓業者財產權利,因此進行錄音事為保障自身權益,難認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即便梁姓業者未經顏新章同意就錄音,也難構成無故竊錄他人談話罪,而劉曉玫將錄音檔公開播放,亦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法官認為,原不起訴處分已詳加論述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