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台灣近年越來越重視人權保障,同時也盡量滿足憲法法庭裁決、以及社會對嚴懲暴力犯罪之期待,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以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併同函請立法院審議。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內容共有6大重點,包括被告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未來不得科處死刑,兼顧人權與程序正義。
政院提到,這次修正《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直接闡明「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還另新增「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
法務部則指出,這次修法是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假釋制度違憲)、第8號(死刑適用違憲)判決啟動,內容共6大重點。首先,行為時或審判中,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未來將不得科處死刑,兼顧人權與程序正義。
其次,為遏阻嚴重暴力犯罪,新法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虐童致死或重傷等案,若被判無期徒刑或超過10年徒刑者,不得申請假釋;假釋後,若再犯重大罪行,撤銷後將不得再申請假釋。
另,修法也規定,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期間,可列入假釋計算,以符合平等原則;針對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將重新調整殘刑執行方式,避免刑度失衡。刑法施行法也同步增訂新舊法適用條款,確保修法後銜接清楚。
此外,死刑定讞後待執行期間,未來不得折抵刑期或列入假釋計算,以防止「待執行期」形同減刑漏洞。
法務部強調,這次修法不僅回應憲法判決,更展現政府嚴懲重大暴力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決心。後續將配合法案審議作業,期盼儘速完成修法,讓刑事體系在保障人權與維護治安之間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