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心/楊佩怡報導
日前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拾獲一台還可使用的電鍋,將它轉送給一名拾荒婦人,然而清潔隊員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昨(2)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黃員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消息曝光後,引發不少網友怒批檢察官為何硬要起訴。對此,律師解答了。

回顧整起事件,去年7月黃員在北投轉運站執勤時,看到回收車上一個價值32元的電鍋狀況良好,便想轉送給附近一位以拾荒維生的老婦,盼她能「煮上一碗熱粥」,讓日子好過一點;沒想到,這樣的善舉卻被檢舉,指控他「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因此黃員也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日一審判處黃員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消息引發社會輿論,許多人都認為不應該被判刑。對此,林智群律師發文列出4點解釋。首先貪污罪是「微罪」嗎?林智群表示,微罪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但貪污1元也是貪污,不會是貪污5萬元以下就不罰。其次,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這個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當碰到清潔隊員這個事情,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第三,林智群發現一堆人抱怨「為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他指出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這個是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不過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最後,有些人說為什麼檢察官一開始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那個法條的前提是『輕罪』,貪污罪是重罪,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