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案涉貪二審無罪=旗袍法官認定「挪用」無罪?律師揭昔曾喊助理費≠薪資!

  • 發佈時間:2025/12/16 19:53更新時間:2025/12/16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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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案涉貪二審無罪=旗袍法官認定「挪用」無罪?律師揭昔曾喊助理費≠薪資!

論壇中心/李佳穎報導

日前因在立委任內涉貪助理費、一審判有罪遭解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全案經上訴二審後,高院今(16)日上午10點宣判,一審貪污罪部分撤銷,改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輕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對此,律師陳又新在《台灣最前線》揪出,郭豫珍法官昔日在審議員涉貪案的裁定書中寫道,「公費議員助理的補助金、慰勞金,『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不可任由議員將它挪用、甚至納入私囊。」請郭豫珍法官解釋一下,為何對不同的人,法官見解會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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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律師陳又新分析從貪污案改判「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表示,法官認定高虹安有浮報助理費的事實,而浮報完接下來就是「挪用」了,既然都認定有「挪用」助理費了,陳又新提出疑問,「為何寫虛偽的文書是有罪,而挪用錢是無罪呢?」

陳又新找出郭豫珍法官在高院111年聲再字140號,審時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貪案的裁定書中寫道,「議員公費助理的補助金、慰勞金,都是議會編列預算,『不是議員薪資、補貼』,不可任用議員挪做他用」。藉此質問郭豫珍法官,難道顏色不同法律見解就可以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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