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無黨籍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在任議員期間,涉當太陽能廠商「門神」,黃凱藉由成立兩家人頭公司收賄,與業者談妥「護航費」總額5900萬元,事發時已收1480萬元進口袋而被起訴;一審結果出爐,新北地方法院今(22)天判處黃凱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黃凱對此回應,將提上訴捍衛清白。
新北地院今宣判,黃凱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時任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長李俊興依洩密罪判處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黃凱日前在偵查時,曾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但審理時改口不認罪,公訴檢察官認為,黃凱前後反覆、犯後態度不佳,當庭具體求刑20年。
檢方調查,業者劉肇昕等4人於2020年成立國金能源、睿日光電公司,爭取在雲林縣台西及口湖鄉建太陽能廠,找黃凱任「顧問」;黃凱隨即找陳姓、王姓友人成立機和、機承等人頭公司,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賄。雙方簽約,由黃協助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擺平地方陳情抗議、設廠公文遇阻要出面解決,更白紙黑字寫明「分3期給錢」。
黃凱請託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進度,待國金及睿日公司先後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函後,業者就先付了1480萬元,黃將贓款用於租賃BMW X6、LEXUS等進口名車使用,以及信用卡消費等私人開銷。
針對一審判決,黃凱發聲明稿指出,他尊重司法制度,也尊重法院審理結果;但他對判決感到遺憾與不平,認仍有諸多事實與法律觀點,尚待釐清。
黃凱說,他一路以來,始終秉持對雲林、對鄉親負責態度從事公共事務,問心無愧、沒有任何不法意圖;相關作為,皆出於職責與公共利益考量,並非如外界所曲解。
黃凱表示,他已與律師團隊討論,將依法提起上訴,爭取還原事實真相,捍衛清白。
黃凱強調,在司法程序未確定前,他仍會堅守崗位,持續為雲林縣政監督把關、為鄉親服務,不讓任何個人事件影響議會運作與公共利益;他會以更沉穩態度,面對司法、面對挑戰,也對自己人格與責任負責。
雲林縣民政處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民意代表、議員犯貪污罪,須判決確定後才會解職,倘若當事人及檢察官在一審判決後20天內,均未提起上訴,則屬判決確定,收到判決書由內政部依規定予以解職;而所遺任期若不足2年,且缺額未達該選區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李俊興回覆,針對一審判刑結果,會提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