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棄養、虐待動物加重罰則 政院通過《動保法》修正草案

  • 發佈時間:2026/01/08 16:14更新時間:2026/01/0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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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棄養、虐待動物加重罰則 政院通過《動保法》修正草案
示意貓咪。(圖/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飼主責任,大幅調高棄養罰鍰,像是動物遺失5天內要申報,否則視為棄養,若棄養罰鍰從現行最高15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以下。虐待動物使其肢體嚴重殘缺,最重關5年,併科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金,虐待致死加重其刑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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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灣社會對動物保護的共識逐年凝聚,近年棄養與虐待動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提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強化飼主責任並提高相關罰則。草案明定「棄養」認定標準,飼主若未符規定即將寵物送交收容所,或任其接受收容處理,將直接認定為棄養,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指出,過去常有飼主以「寵物走失」規避稽查,修法因此要求,經公告須登記的寵物若發生遺失,飼主須於5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除非具正當理由,否則視同棄養,相關罰鍰也由原本3萬至15萬元,提高至10萬至100萬元。草案並建立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強化犬、貓絕育規範,將免絕育由申報制改為申請制,以落實源頭管理與飼主責任;同時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要件,並要求定期評鑑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確保收容品質與動物權益。

在產業管理方面,修法加強特定寵物繁殖與買賣業者對犬、貓的源頭及流向管理,提高違法經營罰則;另增訂動物保護檢查員調查權限,使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即時扣留動物、進入相關場所,防止危害發生。刑責部分,草案提高虐待動物刑度,最重由現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至300萬元罰金;另針對以暴力、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的情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農業部表示,將優先推動具高度社會共識且實務可行的規範,爭議性議題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待社會溝通成熟後再納入修法。後續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朝野協調,盼儘速完成修法,全面強化我國動物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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