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為達統戰目的,中共惡意滲透台灣的手段越來越多元,甚至將魔爪伸進民間;為此,台灣政府及檢調系統近日積極肅清匪諜,並讓法院定奪相關案件。高院最近就接獲1案,得知「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長張存逢、總幹事黃榮德,不僅在2024年總統大選期間,與中國台辦官員密切聯繫、更接受落地招待、低價餐飲及旅遊等,換取事後協助宣傳、支持國民黨正副總統候選人侯友宜、趙少康。高院審酌後,對兩人均維持4年6月有期徒刑原判。
據悉,張存逢、黃榮德均於本案遭控涉犯《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判決書指出,兩人明知中國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以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同時,也知曉大陸地區各省台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台辦)、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下稱台聯),均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屬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來源,竟仍為求特定政黨、候選人在本案選舉勝選,明知國人不得收受境外滲透來源資助,仍與中國地區台辦、台聯官員約定投票權行使,以換取資助。
兩人也遭指控,2023年9月下旬前往中國海南省(海南參訪團),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台幣1萬8500元之機票費用、交通及保險費等;落地中國後,即由大陸地區海南省台聯會長邢詒文、副會長劉芳穎等官員、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官員接待,並由中國官方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接著,中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向我國具有投票權之人,發表「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語,而本案當事人,也在現場提及「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
法院指出,藉由此舉,兩人暗示團員,政黨票、總統票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以此資助旅遊招待而交付不正利益,而共同約使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
判決書續指,兩人於2023年10月中旬依樣畫葫蘆,這次前往中國山西省(山西參訪團),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2萬至2萬5000元之機票費、交通及保險費、代辦等費用,落地後,由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聯絡處處長孫長軍、副處長臧鵬程、秘書處處長任海波,太原市台辦主任魏建廷接待,並由中國官方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
同樣的,中方官員也在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多次宣傳「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台獨」等語;本案當事人也附和「祖國統一」、「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事後更撰稿暗示團員,政黨票、總統票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以此資助旅遊招待而交付不正利益,而共同約使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

最後,高院也指出,兩人返台後,即於2023年12月23日的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以及「拜託369、369(意指總統候選人3號侯友宜、屏東縣○○○區○○號候選人黃明賢、政黨票9號國民黨)」等語,以此方式為特定候選人、政黨而宣傳、拜票。
高院抨擊,兩人明知中共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多方面滲透台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而民主政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主權亦因此維繫,斯乃一國政治進程重要之基石與表徵,若不當受到他國影響力侵蝕,則將朽蛀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
但兩人竟於本案選舉期間,為使其等支持之特定候選人、政黨獲得勝選,藉由滲透來源之協助,對有投票資格之人交付不正利益,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向,及違法從事競選活動;高院認定,所為已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選舉制度公平之運作產生負面影響,足以造成本案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並且,兩人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並衡本案選舉之層級,為中央所舉行之選舉,影響層面及情節非輕;綜合考量情況後,維持地院原判4年6月有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