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女子因感情因素,於2023年6、7月間借宿楊男位於桃園市中壢區的住處。首起事件發生在6月3日下午約5時許,楊男在客廳沙發處對被害女子觸摸大腿並往內側撫摸,被害女子表達拒絕後驚慌回房並反鎖房門;楊男仍在門外敲門要求進入。
示意圖/孫女的女性友人到住處借宿之際,三度對對方做出違反意願的性侵害或猥褻行為。(擷取自 免費圖庫freepik)法院並引用相關錄影譯文內容指出,楊男當時多次喊「開門啦」、「抱一下我就出去了」,被害女子則反覆回應「阿公不要」、「阿公你這樣我會怕」。該段影像與聲音內容,成為法院認定強制猥褻的重要證據之一。
至同年7月7日,被害女子服用安眠藥後在客廳沙發睡著,楊男被指趁其不知抗拒時,對其進行性侵害行為;被害女子驚醒後推開對方,隨即向孫女求助。7月15日下午,楊男又被控在孫女房間內,趁被害女子熟睡時掀衣猥褻,被害女子醒來後情緒崩潰,再度躲往他處求救,後續報警處理。
卷內錄音內容顯示,被害女子事後哭泣表示「我現在看到他覺得很噁心」、「我不要看到他」等語,孫女亦在對話中指責楊男行為已涉及性侵害;相關內容均被法院列為佐證。
楊男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否認犯行,辯稱「喝醉了、不記得」,並主張不清楚被害女子是否服用安眠藥,同時質疑錄音為非任意自白、無證據能力。高院則認為,被害女子陳述前後一致,且每次事發後即向孫女求助,情緒反應亦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常見情況相符;加上錄音中可聽出被害女子多次表達恐懼並明確拒絕,楊男亦有道歉內容,認定相關供述具任意性,並非遭誘導或脅迫而來。
高院審酌,楊男利用同住情境與信任關係,對被害女子多次侵害其性自主權,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原審依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罪及乘機猥褻罪分論併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量刑並無不當,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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