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民眾黨排在第15名的不分區備位立委、中配李貞秀即將於2月1日就任,針對她放棄中國籍的問題,內政部今(29)日表示,凡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均應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該法條文已臻明確,立法委員亦應遵守相關規定,並無疑義。
內政部說明,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國籍法》條文已臻明確,立法委員亦應遵守國籍法規定,並無疑義。

內政部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李貞秀女士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最後,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倘立法委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內政部亦於今(2026)年1月28日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