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清水派出所前所長劉宗鑫遭拖行殉職案,今(11日)由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宣判結果出爐。合議庭認定,被告陳女在毒駕拒檢過程中拖行員警並高速撞擊捷運施工護欄,行為已構成殺人罪,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指出,此案對社會法治與公權力秩序造成重大衝擊,並說明判處死刑的三項主要理由。
衝撞護欄致警殉職 合議庭認定行為已達「虐殺」程度
國民法官合議庭指出,被害人當時身著警察制服,針對違規停車且車牌遭註銷之車輛依法、客氣執行勤務,並在發現陳女疑似持有毒品後要求其下車配合調查。然而,陳女未顧及員警手仍在車內,即高速駕車試圖擺脫盤查;在被害人持續盡責執行職務未放手情況下,陳女更起殺意,以高速衝撞路旁捷運施工護欄方式行駛,導致盡忠職守的員警受撞擊身亡。合議庭認定,此行為已達「虐殺」程度。此外,事件除造成年僅30多歲的被害人枉死外,也讓親友承受難以抹滅的心理創痛,殺人手段應予嚴厲譴責。

鑑定發言顯示欠缺悔意 犯後態度列量刑考量
陳女接受司法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時曾平淡回應:「因為被害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顯示其犯後欠缺悔意,未具尊重他人生命法益之觀念,犯後態度不佳,並列為量刑審酌因素。

殺害執勤警官挑戰公權力 合議庭指屬「天理難容、人神共憤」
合議庭強調,警察代表國家公權力並肩負維護社會秩序職責,陳女與被害人素無恩怨,卻僅為逃避查緝,即以虐殺手段殺害依法執勤之派出所所長,藐視並挑戰合法公權力之執行,認定此犯行屬「天條大罪」,更屬「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挑戰公權力且前科累累 家屬庭上拒絕原諒
合議庭同時審酌,陳女具正常智識能力,曾任店長與司機,但負債沉重且有多次毒品相關前科,素行不佳;而被害人父母、配偶與岳母庭訊時表達不願原諒並多次落淚,顯示該案對家庭造成巨大創傷。
綜合情節判死
合議庭表示,綜合生命價值、家屬意見及檢辯雙方刑度主張後,認定若從輕量刑不足以反映犯罪惡性與社會衝擊,最終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本案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並將依法送交上級法院審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