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根據我國法律,若成年民眾因一己私慾,任意與未成年男女發生性關係,都將因一時的快樂,背負嚴重法律刑責;新竹地院近日的判決書,就揭露一樁超誇張的兒少性剝削案。被告李育慶不僅對年僅13歲的少女伸魔爪,多次與被害人以各種方式性交,竟還要求對方,接受拍攝性私密影像;李男除了錄製兩人性行為過程,竟還要求少女在公園全身裸露、跪地爬行、過程拍照錄影。因惡行重大,法院最終對李育慶判刑3年10月。
判決書指出,李男為逞獸慾,竟不顧被害少女才13歲,在2025年2至4月期間,先後邀約對方至旅館、南寮漁港附近的公園、公園廁所、少女位於新竹市的住處、台北市的某住宅區等多個位置,總計發生至少11次性關係;判決書指出,李男多次以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道、口腔等方式,完成非法性交行為。另,李男還多次攝錄兩人性交過程,更誇張的是,某次還在南寮漁港附近的公園,要求少女全身裸露、跪地爬行,讓被告全程攝錄。
此外,判決書也提到,某次兩人發生性行為後,李育慶竟還持衣架毆打少女,導致被害人受有右臀約4公分紅痕、右小腿4公分瘀青、左手、左腿3公分割傷等傷害。據調查,當時李男疑似是發現,少女隱瞞他、答應別人邀約,因此心生不滿,竟先闖進被害人住處,與其發生性行為;接著,再對少女施以暴力,造成後者全身多處受傷。
法院批評被告,身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4歲少女,心智尚未成熟、年幼懵懂,欠缺完足之判斷性自主能力,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多次與其發生性交、視訊裸聊之猥褻行為,甚且拍攝、製造被害人之性影像;另外,還攜被害人至公眾場所,拍攝對方全身赤裸、跪地爬行之性影像,全然未尊重被害人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
法院指出,被告所為已嚴重危害少女身心之健全成長,且使被害人陷於性影像遭流傳散播、長期受持有其性影像者脅制之風險,所為自應嚴予譴責非難,不宜輕縱。最終,新竹地院認為李男涉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等罪,最終判刑3年10月有期徒刑。
另,法院也裁定沒收作案手機、牽繩、項圈、彈簧刀、相片、筆記型電腦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