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楊佩怡報導
高雄發生一起惡劣的職場侵犯案件。一名邱姓男子在與女同事獨處時,竟以「交換手機密碼」為由要求親吻,遭拒後竟將對方堵在陽台強行侵犯。儘管邱男在庭上辯稱雙方「兩情相悅」,但高雄地方法院不採信其說詞,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3年6月。

索取密碼成夢魘 陽台淪犯罪現場
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告邱男與被害人A女為上下樓同事關係。民國114年6月26日深夜,兩人在2樓吃宵夜聊天。過程中,A女因好奇詢問邱男的手機密碼,邱男竟出言調戲:「妳想要知道密碼,就要親我一口」。A女當場拒絕並試圖躲避,跑向陽台後遭邱男尾隨堵在牆角。邱男不顧A女掙扎,先是強吻並伸手鑽進A女衣服裡撫摸其身體,隨後更脫掉A女內外褲,強行侵犯。直到另一名同事上樓查看,並大喊:「ㄟ,你們在幹嘛?你們在做愛喔?」,邱男才趕緊穿上褲子並攔阻該同事進入陽台。

被告辯稱「兩情相悅」 遭法院打臉
邱男在審理期間坦承有親吻、撫摸與手指強行侵犯等行為,但堅決否認犯罪,辯稱:「我當時有說如果不還手機就要親下去,她沒還,我以為是兩情相悅,過程她也沒呼救」。然而,法院審理認為,A女頸部留有1.5公分的抓傷,與遭強行固定頭部強吻的情節吻合;案發後A女立即向同事求救並傳送詳細案發經過訊息。
法院還特別引用最高法院見解,強調「No means No(說不就是不)」。即便被害人未立刻逃離或因恐懼而不知所措,都不代表同意。被告未確認對方在清醒狀態下明確表達「Yes」,即構成侵犯。法官審酌,邱男為了滿足私慾,無視女同事意願,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考量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能達成和解以彌補受害者傷痛,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