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大幅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事由,將酒駕、殺害幼童、凌虐未成年人、妨害性影像及詐欺等犯罪納入其中。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若涉嫌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特定犯罪,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者,法官得裁定羈押。未來羈押事項擴大,可望保障兒少權益與潛在被害人。
酒駕、殺害幼童罪、性影像等罪嫌將可預防性羈押
近年來,兒少性剝削影像、詐欺犯罪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重,此類犯罪不僅社會危害性高,再犯率也高。為有效防制,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民眾黨團及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分別提案修法,將相關罪名增列為預防性羈押事由。
本次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明定新增下列罪名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妨害自由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相關罪名。
司法院先前已表達贊同修法方向,並整合各黨團提案提出建議條文。立法院會上午處理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順利三讀通過。修法主要目的在於保護潛在被害人、保障兒少福祉,並確保重大犯罪偵查順利進行。全案完成三讀後,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將顯著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