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黃于庭報導
中鋼公司申請對自南韓及中國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今(2)日公告,自6月8日起對前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電磁鋼品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5月25日第69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南韓及中國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對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至於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對象、稅率,分別為南韓浦項鋼鐵公司(POSCO;製造商)、POSC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出口商)、Donghwa Corporation(出口商)、Hyosung TNC Corporation(出口商)、TOYOTA Tsusho Korea Corporation,課徵49.84%;中國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26.44%。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依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