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羅姓男子於民國114年3月間,駕車與騎乘機車的江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當街停車理論並報警處理,不料羅男在等待員警到場的空檔,竟按捺不住怒火,在人來人往的馬路口接續以「X你娘」、「龜兒子」及「啞巴喔」等不雅字眼辱罵江男。江男憤而提告,彰化地院審理後,不採信羅男辯稱「只是口頭禪」的說法,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羅男罰金新台幣6000元。
街頭爆發口角 他等警察到場竟連環開罵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於114年3月28日晚間。羅男當時開車行經彰化縣一處路口時,與騎乘機車的江男發生交通糾紛。兩人在路旁停下車輛爭論不休,並隨即撥打電話報警。然而,在等待警察前來處理的短短7分鐘內,羅男因為心生不滿,竟在人車往來、不特定人得自由經過的馬路上,公然對著江男連環飆罵「X你娘」、「龜兒子」、「啞巴喔」等語,讓江男深感人格尊嚴受損,事後氣得前往警局報案,全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移送彰化地檢署偵查起訴。

辯稱「只是口頭禪」 法官列憲判字打臉
彰化地院審理時,羅男坦承當時確實有與江男發生爭執,也承認自己說過這些話,但他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的犯行,一再辯稱:「這些話只是我的口頭禪,我沒有要公然侮辱他的意思。」不過,法官審酌江男提供的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與錄音譯文,發現羅男口出此言時具有極強的針對性,顯然是為了宣洩個人不滿,並非開玩笑。法官指出,羅男所使用的言詞依一般社會觀感,含有明顯的嘲諷、輕蔑與貶低意味。法官更特別引用「中華民國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強調,羅男發表這些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也無任何文學、學術等正面價值,其言論自由不應優先於他人的名譽權受保障,因此不採信其「口頭禪」的辯詞。
毫無悔意未和解 涉犯公然侮辱判罰6千
法院審酌羅男遇到行車糾紛時,不思以理性手段解決,反而選擇用粗俗、不雅的言語公然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名譽法益,行徑實在不可取。加上羅男從頭到尾否認犯行,至今也未能與江男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彰化地院日前審結,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羅男罰金新台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