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男子因對7名未成年女子伸出狼爪,不僅透過社群軟體引誘少女拍攝性影像,更涉嫌對多名未成年少女進行性交及猥褻行為。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罪證明確,且為性犯罪前科之累犯,日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合併重判該名男子有期徒刑 8 年。

對少女噁喊:想看趴著的狗狗
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告男子明知多名被害人均為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未成年少女,竟基於引誘少女拍攝性影像之犯意,頻繁透過IG等通訊軟體與她們聯絡。男子在對話中不斷以「我想看腿腿」、「想看趴著的」、「拍洗完澡的照片」、「想看趴著的狗狗」等露骨言語進行引誘,甚至要求對方穿著女僕裝拍照傳給他。被告男接收後,更直接下載並儲存在個人手機相簿內供自己觀賞。

過去竟有前科 死不悔改
除誘拍私密影像外,該名男子還涉嫌對多名為少女強行侵犯。警方接獲多名受害少女家長報案後,隨即進行深入調查,並移送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法院審理時發現,該名男子過去就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判刑並執行完畢,沒想到出獄未滿 5 年,竟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再度鎖定未成年兒童及少年犯案,依法屬於累犯,加重其刑。

法院判決出爐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酌,該名男子明知被害人皆為未成年人,竟為了滿足一己私欲,誘拍性影像並對其進行性交與猥褻。雖然男子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但始終未能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法院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及前科狀況,各別論罪科刑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此外,針對男子犯案所用之手機,以及尚未扣案、可能存於各類電子產品中或經重製的性影像,法官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規定宣告全數沒收,以防止相關私密影像繼續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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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