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巫彥輝報導
台北市長蔣萬安的大兒子蔣得立日前參與「台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計畫」,赴美國、加拿大留學,卻因為他具有美國籍身分,引發網路熱議,外界也質疑蔣萬安身為台北市長,卻沒落實利益迴避;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連堂凱稱,因市長未參與審核,沒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的問題。對此,法務部廉政署指出,《利衝法》及施行細則中均明文規定,必須揭露公職人員與關係人的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稱,不因公職人員未參與審核而豁免。
北市法務局稱:市長未參與審核 沒有違反《利衝法》的問題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弘庭昨(7)日在議會質詢法務局、政風處,蔣得立獲得補助資格的行為,他的父親蔣萬安是否有沒有違反《利衝法》,連堂凱答詢表示,按《利衝法》規定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案件中申請交換生範圍,絕對不會是市長執行職務範圍,所以沒有違反該法第5條內容。
廉政署:應主動表明身分關係
針對蔣得立日前參與北市國際交換生計畫,他的父親蔣萬安是否違反《利衝法》,廉政署指出,雖然《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平的補助,公職人員的關係人是可以申請並獲得補助,但前提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讓社會公眾知悉並判斷是否屬於受監督機關的補助範疇。

廉政署:不因公職人員未參與審核豁免身分關係揭露義務
另外,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申請時必須明確揭露「公職人員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以及關係人與該公職人員之具體關係,主管機關更有按照《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設計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最後,廉政署強調,至於公職人員本人是否親自參與該項補助案件的審查程序,與《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沒有任何關聯,即使公職人員本身未參與補助案件審核,依舊不影響身分關係揭露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