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近期台灣詐騙及毒駕案件頻傳,也導致全台監獄人犯激增,監所也持續面臨超收壓力。媒體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於檢察長會議要求全國檢察長,針對短期自由刑案件應積極運用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等替代處分,減輕監所負擔。對此,法務部澄清,稱這與事實不符,誤導輿論。
法務部澄清:針對全民痛恨之重大危害社會秩序犯罪絕不寬貸
綜合媒體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於上週檢察長會議指示,短期自由刑案件應積極採用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處分。
另外,法務部已修改「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將分期繳納期限由原本8期延長至12期,每期皆為1個月;同時,法務部也於上8月底修改「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明定罰金分期及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列入刑事執行案件9個月辦案期限,盼能藉此減輕檢察官與書記官壓力。
對此,法務部澄清,針對全民所痛恨之詐欺、性侵、毒駕、組織、暴力等重大危害社會秩序之犯罪,一向採取速查嚴辦、適時羈押、具體求處重刑及嚴審假釋之態度,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正義。
法務部說明,《刑法》第41條是針對非重罪、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設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有能力繳納易科罰金者可以繳錢代替入監,無力繳納者則可易服社會勞動。但中低收入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或負擔年邁父母生活者,往往因無力繳納或不符易服社會勞動條件而入監,造成不公平,除工作及收入中斷而失業或影響學業,也可能影響家人照顧,甚至不利日後復歸社會。
法務部強調,這是針對經濟弱勢的輕刑者(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避免因「繳不起」罰金而入監,所以才修正相關規定,延長罰金及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期限,並放寬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限制及個案審酌空間,讓無力繳納者也能透過勞動履行刑罰責任,在兼顧刑罰公平的同時,減少短期入監的不利影響,維持家庭、工作及社會支持關係,促進復歸社會並預防再犯。旨揭報導與事實不符,誤導輿論,特予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