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端午節看龍舟被帶回驗尿? 毒犯認警方不法提再審下場出爐

  • 發佈時間:2023/06/24 11:55更新時間:2023/06/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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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端午節看龍舟被帶回驗尿? 毒犯認警方不法提再審下場出爐
圖為龍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達志影像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涉毒品案件被判刑8月的陳姓男子提起訴訟主張,員警當初辦竊盜案找上他,雖在共犯車上找到吸食器,但該部分與他無關。此外,陳男於100年間端午節到鹿港看划龍舟,卻被員警盤查帶回並驗尿,他主張員警這部分欠缺合法依據,也未經同意,取得的證據應無證據能力,向法院聲請再審判他無罪。彰化地院日前判決,認為陳男的聲請未符合刑事再審要件,因此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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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資料,陳男於100年間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3月、6月,應執行8月徒刑確定。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近年提告主張,他於100年5月9日凌晨許,被警方查獲涉嫌竊盜案而被帶回偵訊,警方在另名林姓共犯車中取出毒品吸食器一組,但陳男主張該吸食器與他無關,也沒有承認吸毒,員警就不法侵犯他權利採集尿液,並非出於其意願。

陳男還主張,100年6月6日適逢端午節,他前往鹿港看龍舟競賽,卻被員警攔截,員警並無合法理由將他帶回偵訊,此舉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平等法律精神,違背法令等,陳男再次稱他不願意做任何供述及同意採尿,員警已違反法令程序,另外也對供述的證據能力有爭執,向法院聲請再審,重新調查事實證據,懇請法院明查後重新判他無罪。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有關再審聲請條件,包含原判決所憑證物經證明是偽造或變造;所憑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是虛偽;受有罪判決之人證明是被誣告;法院裁判已確定變更;同案審理法官、檢察官、事務官、司法警察等,因該案犯職務上之罪且經證明,或失職受懲戒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及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之前證據綜合判斷,應判無罪等。

法院指出,依陳男聲請意旨,應考量部分為是否涉及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不過陳男主張其並未自首、員警違法採集尿液、端午節看龍舟時被攔查帶回並採集尿液無法合法理由等,這屬於原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之瑕疵」的法律適用問題,應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是否提起「非常上訴」範疇,並非向法院聲請再審,因此駁回陳男的聲請,可抗告。

法界人士指出,從彰化地院的判決意旨解讀,比較像是陳男「走錯路」,爭執法令適用,應該去向最高檢聲請非常上訴,而不是到法院來聲請再審,再審是針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是否有違誤的部分。不過不論是非常上訴或再審,成功率都不高,畢竟都是對確定後的判決提起,要推翻需要相當明確充分的證據或法律論述,屬於非常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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