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壇中心/綜合報導
大小租制度在清朝台灣試行,是一個重要的土地政策。在此制度中,土地分為大小兩種承租方式,大租戶負責承租政府土地,再將土地分租給小租戶,造成「一田多主」現象。但這個制度也不是全台灣都施行;像台南因為開墾的時間較早,就沒有施行大小租制。而隨著台灣經濟的發展,大小租制度愈發顯露出其弊端,像大租戶常常不是當地人,打個比喻,就是「土地在桃園,人住在台北」,造成地方政府常常收不到稅;劉銘傳來台到任後,原打算廢掉大租戶,但是他在台灣最大的兩位支持者,也就是兩位最大的大租戶,林朝棟、林維源反對,所以劉銘傳作罷,但是收不到稅,問題還是很嚴重啊!於是劉銘傳把大租戶的租金「減四留六」,大租戶向小租戶收的租金只剩原本的六成,小租戶要給大租戶的租金變少了,政府改向小租戶收稅,於是小租戶就成為實際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