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為何高虹安要停職顏寬恒卻不用? 內政部曝理由

  • 發佈時間:2024/07/26 14:24更新時間:2024/07/26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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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為何高虹安要停職顏寬恒卻不用? 內政部曝理由
高虹安(左)、顏寬恒(右)。(合成圖/民視新聞翻攝、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詹詠淇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台北地方法院於今(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也宣布,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不過,為何立委顏寬恒同日經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卻不用停職?內政部解釋,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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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顏寬恒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委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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