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部中心 /張家維南投報導
南投竹山一名車主,行經南雲交流道聯絡道路,被拍超速違規,事後他發現,設立的警告標示牌,低於規定的120公分,於是提出申訴,主張罰單免罰。但監理機關和警方回應,交通標誌設置高度是原則性的規定,執法機關有因地制宜的裁量權,加上超速違規屬實,因此仍依規定裁罰。

林先生超速違規被拍照,參加道安講習翻了法條,發現設置的警告標誌要在120公分以上到210公分之間,但實際測量只有104公分,本來以為申訴有望,可以免罰,但被打了回票。還翻出2012年台南的案例,同樣也是警告標誌高度不足,車主申訴後被法院判定罰單撤銷,質疑別人可以,他就不行。

警方解釋,交通標誌設置高度是原則性的規定,執法單位可以依照實際路況及車流有因地制宜的裁量權限,加上車主真的違規超速。車主認為罰單有瑕疵,因此主張免罰,但監理單位認為開罰有理,超速違規罰單不撤,還是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