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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洪承恩/綜合報導)台南一名男子控訴妻子與孩子的游泳教練發展婚外情,要求賠償60萬元精神損害,但法院近日判決駁回。法官認為,男子無法舉證教練在交往時「明確知道」女方已婚,且相關證據不足以認定教練有意破壞婚姻,最終判決免賠,並由原告自行負擔6,500元訴訟費。
(記者洪承恩/綜合報導)台南一名男子控訴妻子與孩子的游泳教練發展婚外情,要求賠償60萬元精神損害,但法院近日判決駁回。法官認為,男子無法舉證教練在交往時「明確知道」女方已婚,且相關證據不足以認定教練有意破壞婚姻,最終判決免賠,並由原告自行負擔6,500元訴訟費。
判決指出,男子與妻子結婚14年,育有三名子女,原本是外人眼中的幸福家庭。直到兩年前,他發現妻子與孩子的游泳教練互動親密,甚至多次進入汽車旅館,懷疑兩人關係不單純。男子憤而提告,強調婚姻因此破裂,造成自己長期失眠、精神痛苦。
示意圖/一名三寶媽與游泳教練發生性關係,丈夫提告求償吞敗。(擷取自 免費圖庫Pixabay)
為了證明教練知情,男子提出車內錄音,內容帶有露骨字眼,包括「陪妳做愛的男朋友」、「妳那麼色還傳染我也那麼色」等,甚至還提到「我們可以一起住」。然而,法院認為這些言詞並不能直接證明教練當時已知對方有配偶。
示意圖/一名三寶媽與游泳教練發生性關係,丈夫提告求償吞敗。(擷取自 免費圖庫Pixabay)
游泳教練則主張,女方一直自稱是「單親媽媽」,甚至在LINE對話中明確提及與丈夫分開、各自生活,還說對方已有新女友。他堅稱自己是誤信對方為單身,並無故意介入他人婚姻。教練也反質疑男子的蒐證方式,指對方長期保存行車紀錄器錄音,已涉及隱私問題。
圖/一名三寶媽與游泳教練發生性關係,丈夫提告求償吞敗。(擷取自Pixabay)
法院審理後指出,侵害配偶權必須建立在「明知對方已婚」的前提,本案無法證明教練確知女方婚姻狀況,加上相關對話紀錄顯示女方多次自稱單親,難以認定教練有惡意。最終,法院駁回男子求償及假執行聲請,並令其負擔全額訴訟費,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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