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心/于士宸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持有的統一發票若符合《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的不適用情形,即使對中獎項也無法領取獎金。依據該辦法第11條規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統一發票所載消費金額為0元、該張發票已被註記為作廢、買受人屬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或營業人。上述情況一旦發生,發票即便中獎,亦不具備兌領資格。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其中「買受人為營業人」的範圍不僅限於發票上記載有統一編號者。若實際上具備營業行為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擅自從事營業活動者,其性質仍屬營業人,因此持有的中獎發票同樣不得領獎。換言之,並非只有正式營業人,其餘未登記卻營業的情形,也會受到相同規範,因此若統一發票中獎仍不予給獎。
舉例來說,甲因使用折價券取得金額為0元的發票、乙因購物退貨,手上留有一張已註記作廢的發票、丙則經常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並持有平台開立的交易手續費發票。上述三張發票雖然分別對中統一發票五獎1,000元、六獎200元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但依規定均不得兌領。北國稅局提醒民眾,領獎資格必須符合辦法規範,建議在兌領前先確認發票是否涉及上述不適用情形,以免造成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