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對於美國在台協會(AIT)與美國國務院接連表態有關台灣地位之意見,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今(16)日以新聞稿表示,國民黨前立委陳以信擴大解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導致對AIT發文的批駁顯得錯誤而無力,只是再度凸顯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同樣無法面對歷史事實。
因應中國系統性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以及《舊金山和約》等相關國際法文件,虛偽主張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藉以孤立台灣之國際參與,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於13日表示:中國刻意扭曲二戰時期之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舊金山和約》,試圖支持其脅迫台灣之行動。AIT發言人更指出,「這些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台灣媒體向美國國務院求證,國務院也重申AIT之說法,認為AIT已準確傳遞訊息。
不過,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對於該聲明表示,該言論已違反美國之六項保證,亦即違反「台灣主權地位不變」之保證。國民黨前立委陳以信更發文表示,雖然美國在杜魯門時期一度認為台灣主權未定,但1954年兩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以此質疑「如果當時美國仍未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豈有可能與中華民國政府簽下正式國際條約?」
同時,陳以信並依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6條之規定,「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因此認為台、澎之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無誤。
不過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強調,就台灣與澎湖之主權歸屬,國內學者與政治人物雖因政黨立場,對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及《臺北和約》多所討論,意見分歧,然而國際法學者早有定論。
外交部長林佳龍於今年7月7日應邀出席「世界國際法學會與美國國際法學會2025年亞太研究論壇」時指出,「二戰結束後,具有國際法效力的《舊金山和約》簽署,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等政治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
此處值得一提的是,國民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相關國際文件之討論上,均重視《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而刻意忽視《舊金山和約》以及《臺北和約》僅提及日本放棄台、澎之主權,而未明示由誰取得之事實。
智庫台美中小組認為,陳以信的發文實際混淆了美國在與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涉及的政府承認以及領土主權兩個議題。兩國政府簽署共同防禦條約,固然意味著美國在蔣介石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及毛澤東所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選擇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但並未處理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問題。
而陳以信還進一步援引《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6條關於領土定義條文,主張美國肯認中華民國已取得台灣與澎湖之領土主權。然而,智庫台美中小組對此說明,該條條文僅處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適用範圍部分,並未處理中華民國基於何權限治理台、澎。
同樣的,該條之適用範圍,對美國而言,是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就此而言,條約之適用並不僅止於美國擁有主權之領土,同時涵蓋了其所管轄之領域。當時,這些領域包括其託管統治,但不具主權的西太平洋諸島;更何況條約第6條明白指出,所謂「領土」之定義,在基於第2條以及第5條之目的而言(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s II and V ),亦即在自衛以及遭受武力攻擊之共同防禦目的下所為之定義。更明白排除了此項規定,有何確認台、澎主權歸屬之意圖。
智庫台美中小組也提到,就台、澎主權歸屬而言,時任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以及批准上開條約之參議院,均意識到《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能涉及之台澎主權歸屬議題。

在條約審議過程中,杜勒斯以書面答覆參院表示「關於締約方領土文字之使用,係細心挑選藉以避免任何關於主權之指涉(the territories of either of the parties’ was carefully chosen with a view to avoiding denoting anything one way or another as to their sovereignty.)」。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並認為,「此條約之生效,並不影響福爾摩沙以及澎湖群島之法律地位(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treaty will not modify or affect the existing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同時為避免法律爭議,參院外委會並於其審查報告中,加入以下文字:「依據參院見解,此條約不應解釋為影響或變更其適用之領土之法律地位或主權(It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ate that nothing in the treaty shall be construed as affecting or mod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r sovereignty of the territories to which it applies)」亦即參院之審查意見及國務卿杜勒斯之書面回覆,均認為《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不影響台、澎之主權地位。
智庫台美中小組認為,AIT發言人關於戰後國際文件並未最終決定台灣地位之發言,並未違反六項保證,亦未偏離美國長期之立場;但陳以信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主張,美國肯認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似有誤會。
最後,智庫台美中小組強調,釐清此項歷史事實,以及二戰後相關國際法文件之性質與法律效力後,應進一步思考的是,在二十一世紀「台灣的法律地位為何?」台灣自從民主化後,1991年憲改工程正式啟動,國大代表及立委全面改選,已形成奠基於自由民主的憲法秩序,且與中國截然不同的政治共同體。此一政治共同體已多次藉由民主投票,選出立委以及總統,更確立了兩岸互不隸屬之事實;迄今,台灣已成為一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雖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與政治威脅,但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是國際社會的良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