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台中市議會2017年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在台中販售日本核災五縣食品,被行政院宣告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認為當事人不適格,判台中市府敗訴,該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7)天仍判決台中市府敗訴,可上訴。
台中市議會日前通過國民黨團提案修正的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販售日本核災五縣食品,除了須標示產地名,違者可處罰鍰;行政院2022年3月4日以自治條例牴觸憲法、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安法等原因,宣告無效。
台中市府不符行政院處分,提行政訴訟認為,中央侵害台中市地方自治權;並指出該自治條例只規範在台中市內販賣「日本福島等五縣製造之食品」的行為和行為人,不屬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執行的國際貿易政策事項。
北高行法院一審認為,行政院是針對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若台中市政府認為自治立法權受到侵害,應由議會代表依法提訴願、訴訟救濟,市府是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並非立法機關,沒有因自治條例被函告無效而受直接侵害,提訴訟屬於當事人不適格,判台中市府敗訴。
台中市府上訴,最高行指出,為保障台中市公法人的訴訟權、維持訴訟經濟,應給予台中市補正為當事人的機會,但一審未行使闡明權、命在一定期間補正,廢棄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今再度判決台中市府敗訴,目前尚未提供判決理由。




















